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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拟规定:这种情况下,每户业主限租购一个车位
来源:新黄河客户端   加入时间:2021-10-29 14:27:02  
 

  10月27日,济南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28日,条例草案修改稿全文公开并向社会征求意见。与此前相比,对于小区购买、租赁车位有了很大变化,为缓解停车难,草案修改稿拟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库)数量,对业主购买、租赁停车位情况分类做出规定。

  业主购买、租赁停车位有了新要求

  草案修改稿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应当出售、出租或者赠送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车位(库)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最多购买、租赁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车位(库)数量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可以多购买一个或者附赠一个。不能出售或者尚未售出的,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业主停放需要。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建设单位可以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每次租赁期限不超过6个月。

  需要指出的是,前款规定的车位(库),包括依法配建的人防车位。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作车位(库)的,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实地标注。

  对于违规出售车位(库)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合同备案。未取得合同备案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业主车辆免费办理物业管理区出入证

  物业服务人对人员、车辆实行出入管理的,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消防、救护和专业工程抢险救灾救援等特种车辆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人应当立即放行;公安、人防、行政执法等执行公务车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车辆,应当向物业服务人主动出示工作证件、说明事由并登记车牌号码、联系方式后,方可进入。

  探亲访友、邮件、快递等其他外来人员、车辆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按照(临时)管理规约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应当主动出示身份证件、说明事由并登记后,方可进入,但未与物业服务人商定临时停车位置的车辆不得进入。




编辑:fu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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