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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山东证监局对10家企业出具警示函
来源:大众报业·经济导报   加入时间:2021-10-14 17:25:46  
 

  经济导报记者 石宪亮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网站相关信息显示,9月份,山东监管局共对10家企业出具了《警示函》,其中8家为新三板挂牌企业,1家为深交所上市公司,另外1家为上交所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威能电源未就对外担保履行法定程序,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9月30日,山东监管局出具《关于对山东威能环保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风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就相关对外担保事项履行法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15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公司及原控股子公司青岛威能环保电源有限公司、青岛威能电动车辆电控有限公司为山东泰丰制动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泰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四家关联企业累计提供担保11.07亿元。公司未就上述对外担保履行法定审议程序,亦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及相关期间中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二是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未就破产重整事项履行法定审议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披露大额债务逾期、重大诉讼、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被冻结等重大事项。
  ST华煜、方德股份、一品鲜蔬、华津科技、宏力能源、海德尔、ST鸿源7家公司未按期披露2020年年报。9月28日,山东监管局对山东华煜盛园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方德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一品鲜蔬菜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津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力热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海德尔节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鸿源金属容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出具了警示函,原因皆是“经查,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未名医药关联交易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9月22日,山东监管局对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潘爱华、王立君出具警示函。山东监管局表示,前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规范运作中存在以下问题:2018年8月,你公司关联方安徽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下称“安徽未名”)与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北大未名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合肥未名”)签署了《厂房及办公用房租赁协议》,将其位于未名生物医药产业园一期(下称“产业园一期”)60923.22平米建筑租赁给合肥未名,租赁租期为20年。2018年8月,安徽未名与合肥未名签订《宿舍楼及公寓楼租赁协议》,约定将产业园一期的两栋宿舍楼、一栋公寓楼出租给合肥未名使用,租赁期为20年。2019年4月,安徽未名与合肥未名签署《专家楼租赁协议》,约定将产业园一期的5栋专家楼出租给合肥未名使用,租赁期为20年。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潘爱华、时任董秘王立君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及潘爱华、王立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新潮能源股东金志昌盛违反减持规定。9月10日,山东监管局对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了警示函。山东监管局表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 你公司持有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潮能源”)股份391,560,352股,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金志昌顺”)持有新潮能源股份342,757,575股,分别占新潮能源总股本的5.76%、5.04%。你公司与金志昌顺系一致行动人。截至2020年5月20日,你公司与金志昌顺合计持有新潮能源股份388,546,413股,占新潮能源总股本的5.71%。
  2019年2月25日至2020年5月20日,你公司与金志昌顺累计减持新潮能源股份345,771,514股,占新潮能源总股本的5.0846%。你公司与金志昌顺在累计减持新潮能源股份比例达到5%时,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停止卖出新潮能源股份,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至今仍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2019年7月11日至2020年5月20日,你公司因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质违约,在未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质押股份中的211,379,814股被依约陆续卖出,占新潮能源总股本的3.108%。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编辑:lu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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