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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网 - 观点锐评 - 索要800元“送还费”不合情也不合法
索要800元“送还费”不合情也不合法
加入时间:2021-1-11 10:43:18  来源:红网

 新年伊始,成都市民刘先生就遭遇一件糟心事。近日,他在一个打车软件上叫了一辆出租车,从成都龙泉驿区到高新区,抵达目的地后,不慎将装有笔记本电脑的背包遗落在车上。之后,他多次联系打车平台和出租车司机,希望尽快归还遗落物品,但却被司机索要800元“送还费”。(1月9日《华西都市报》)

  近年来,类似刘先生这样被出租车司机索要高额“送还费”的糟心事还真不少:2014年1月,徐州市民邱女士打车从段庄到西站,不小心将手机遗落在出租车上,司机张口就要200元否则就不还手机,让邱女士心里很不是滋味;2017年10月,西安灞桥孟先生坐出租车时不慎落下了装有驾照和几张银行卡的包,出租车司机多方寻找到他,但在归还物品时向他索要了200元,这让孟先生心里极不舒服……

  出租车是个特殊行业,拾到乘客遗失物的性质不同于大街上拾到遗失物,从法律上说,乘客搭乘出租车,乘客与出租车司机之间实际上构成合同关系,因此司机有义务返还乘客遗落在车上的物品,拒不归还或占为己有则属于不当得利,已经违法,严重的还会涉嫌犯罪。

  但是话又说回来,出租车司机为归还乘客物品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比如来回的油钱、耽误营业造成的损失等,在法律上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这部分费用应当由受益人即失主承担,这笔费用可以用来弥补司机的损失,而不是失主给司机的奖励和报酬,具体数额双方应当协商,而不是由出租车司机自己说了算。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另外,《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还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从这个角度说,出租车司机要求乘客支付送还遗失物所产生的油费、误工费等,也合理合法。

  本案中,出租司机送还乘客笔记本,可以要求乘客支付送还途中产生的车费、保管费,但不能超过实际损失。送还失主笔记本是好事,但索要800元“送还费”,如此狮子大开口,就把好事办成了坏事,当然不能得到法律支持,也无法得到大众的情感认同。好在出租车公司和成都市交通运输局都介入进行了协调处理,目前双方达成了和解,驾驶员退还一半的费用,乘客已经收到了退还款项。

  其实,出租车司机发现乘客的遗失物后,最好的做法是第一时间上交公司,通过公司找到失主,可避免不少麻烦,还能得到公司奖励。如果司机选择自己主动上门归还,又向失主索要高额费用,反而让人怀疑其归还失物的目的了。

 




编辑:lu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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