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时超 经济导报记者3日获悉,山东省医疗保险事业中心近日印发《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参保职工医保关系转出省直的,其省直医保待遇享受至医保缴费当月月底;参保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至省直的,自在省直参保缴费当月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另外,自转出地办理职工医保减员当月起,3个月内因故未能及时缴费,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接续医保关系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报销,采用零星报销方式处理;超过3个月接续医保关系的,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只计算缴费年限。 参保职工在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期间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出院时的医保关系所在地确定待遇享受。 参保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至省直的,到达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到规定年限;无力一次性补缴的,可继续按在职人员缴费至规定年限,期间按在职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待缴至规定年限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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