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韩祖亦 一个月前,因新疆自治区国资委反对,得利斯(002330)“易主”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疆中泰”)一事宣布终止。不过,作为得利斯的控股股东,诸城同路人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同路人投资”)并未因此打消大举减持的念头。 25日,得利斯公告称,同路人投资与新疆中泰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泰农业”)于23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6045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04%)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中泰农业,从而获得4.59亿元的转让总价款。而中泰农业,正是新疆中泰旗下全资子公司。 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未来12个月内,同路人投资不排除继续减持得利斯股票的可能,并暂无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而至于对公司业务的影响,得利斯证券部相关工作人员25日下午对经济导报记者表示,“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改变,但未来会加强与新疆中泰方在农业业务上的合作。” 12个月内或继续减持 从同路人投资的股权结构看,得利斯创始人郑和平的持股比例高达90.28%,可谓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而作为得利斯的控股股东,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同路人投资持有公司股份2.15亿股,占总股本的42.92%。 因此,此番同路人投资虽一举转让6045万股,但并不会导致得利斯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不过,自2019年11月7日起,同路人投资便已萌生将得利斯控制权“让渡”予新疆中泰的计划,彼时经多次磋商后双方已对交易具体方案进行了明确,最终“折戟”仅是因未获得新疆自治区国资委的批准。故市场对于同路人投资此番再启股权转让备加关注——究竟是全部,还仅仅是开始呢? 对此,得利斯证券部相关工作人员对经济导报记者表示,“对于控股股东同路人投资的下一步安排,公司方面并不清楚。” 但在25日同时发布的同路人投资《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同路人投资,表示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得利斯股票的可能,暂无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并承诺“若今后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与此同时,交易对方中泰农业也表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得利斯股票的可能。 “本次中泰农业对公司进行投资,有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未来公司与中泰农业将形成产业优势互补,充分激活发展潜力,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得利斯表示。 去年已两度启动转让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自2019年以来,多年前已因个人年龄原因辞去得利斯董事长职务的郑和平,便多次显露“退意”。 2019年6月24日,同路人投资与山东桑莎制衣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桑莎制衣”)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252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2%)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桑莎制衣。转让价格确定为5.31元/股,转让总价为1.34亿元。 而此次,仅是“小试牛刀”。3个多月后的2019年10月11日,郑和平便与新疆中泰董事长王洪欣在北京就股权变动的可能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初步接触和探讨,并“火速”于当年11月7日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向市场投下了一则重磅消息。 根据这一协议,同路人投资拟将其持有的公司1.46亿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9%)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新疆中泰。更重要的是,同路人投资同意将通过适当方式,使本次交易完成后同路人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得利斯表决权降低至25%。新疆中泰将实际享有得利斯的控制权,新疆自治区国资委则将成为得利斯实际控制人。而郑和平,则由此让出了得利斯的控制权。 不过,因新疆中泰为新疆自治区国资委下属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需经新疆自治区国资委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令人意外的是,在2020年7月10日,公司收到同路人投资通知,本次股份转让未获得新疆自治区国资委批准,双方不得不“叫停”了此番转让。 为解除高比例质押提前兑付债券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为了顺利将股权转让给新疆中泰,同路人投资已做出不少努力,扫除了重大障碍。 在2019年三季报中,同路人投资质押得利斯股份已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9.23%,多达2.32亿股股份存在质押,全部系为其2017年1月13日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为3年)提供的担保。 为及时解除高比例质押,保证股份转让的可实现性,同路人投资于2019年10月31日召开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本期债券提前兑付及付息的议案》,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提前兑付全部本期债券,并支付自2019年1月13日至提前兑付日的应计利息。随后,同路人投资对本期债券质押专用证券账户中所质押的公司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业务。自此,同路人投资所持有的得利斯股份已不存在质押、被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的情形。 而同路人投资的此番6045万股股权转让,是否与提前兑付上述债券有关,得利斯上述工作人员亦表示上市公司方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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