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时超 19日经济导报记者获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做好山东省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培训合格证书不作为培训合格人员的资质资格证明。 通知提出,按照“谁培训、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培训合格证书由承担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主体(含政府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免费核发。 培训合格证书是劳动者参加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且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凭证。培训合格证书不作为培训合格人员的资质资格证明。 另外,对参加培训后符合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条件,且符合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不得核发培训合格证书。 通知还要求,培训合格证书全省统一样式,内容包括:证书序列号、参训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培训起止日期、培训项目或职业(工种)、培训主体、发证日期等。对于通知印发之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经核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无需更换成全省统一的培训合格证书,证书效力按原规定执行。
[山东财经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敬请注明出处和作者,违者必究!。凡本网注明来源非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信息,更好地服务读者,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邮编:250014 电子邮箱:sdenews@126.com
备案号:鲁ICP备09023866-44号 鲁新网备案号:201000112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1-85196503 邮箱:sdenew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