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吴淑娟 从山东省工信厅获悉,山东省轮胎氯碱化肥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除国家、省重大项目及其配套项目明确不需要置换的外,山东省内设立的轮胎、氯碱、氮肥企业建设项目应进行产能置换。 根据意见,参与置换的产能应是合法合规的实际产能。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政府补助的退出产能,均不得用于产能置换;已置换的产能不得重复使用。 子午线轮胎外胎、氯碱和氮肥产能折算比例按照1.05:1置换,其他轮胎产能按照1.2:1置换。轮胎按照混炼胶加工能力或硫化能力核算,氯碱按照电解槽、电解单元规格型号及数量核算,氮肥按照合成氨产能折算。 用于建设项目置换的产能,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必须停产,并在建设项目投产之日起半年内拆除生产装置。 产能置换方案,应包括项目建设方所在地、企业名称、拟建项目的主要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产能退出方所在地、企业名称、退出的主要设备型号、数量和产能,拆除时间安排;产能置换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建设项目和退出产能的合规性文件及材料的真实性和按期拆除的承诺书。 对产能置换弄虚作假、方案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山东将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对核实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省通报,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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