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经济导报记者从24日举行的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 从今年8月1日起,新修订的《山东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实施。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廖发银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实施细则》共八章、三十九条,主要包括六个大的方面: 一是明确了适用人员。主要是具有山东省居民户籍的以下人员: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和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的其他人员。 二是界定了残疾等级评定种类。评定残疾等级包括新办、补办和调整残疾等级三种。新办是指对伤残人民警察、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等进行残疾等级评定。补办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残,在退出现役后,认定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是指对残情发生变化后进行残疾等级调整评定。 三是规范了残疾等级评定流程。按照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受理、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医疗卫生机构鉴定、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申请人工作地或居住地公示、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研究确认的流程办理。 四是规定了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医疗卫生机构,成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负责全省残疾情况医学鉴定。其中,职业病和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相应的职业病和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五是加强了残疾证件、档案和抚恤关系转移管理。严格残疾证件发放、变更、注销等;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并长期保存,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须及时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伤残人员迁移户籍时,伤残抚恤关系应同步转移。 六是细化了法律责任。对负责或参与残疾等级评定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申请人、伤残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警告、停止享受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廖发银表示,新《细则》与原《细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在适用人员方面有增有减。主要是与其他领域的改革相一致,比如:新《细则》不再为因战因公负伤的公务员及参公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残(根据《公务员法》规定,这部分人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新增了文职人员、消防救援人员等特例情形,这部分人的评残参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对审批流程和时限作了大幅简化和压缩。其中简化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程序,退役军人抚恤关系由向地方迁入时,一般不再复查,只在其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等情况下,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以复查鉴定结论为准;省、市、县三级办理时限全部压缩一半,伤残等级评定时限由国家规定的120个工作日缩减至60个工作日,退役军人抚恤关系迁入由60个工作日缩减至30个工作日。 三是取消了部分证明及申请材料,取消2名以上战友(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取消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同时相关文本、表格也由原来的11种压减至8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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