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初磊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社会公众可于7月28日前,将建议或意见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处)。 《办法》共23条,从政府投资计划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决策、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等多个方面对政府投资行为予以规范。 在政府投资计划管理方面,《办法》提出,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等,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未纳入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三年滚动计划,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财政收支情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中,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政府投资编制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资金安排方式等事项。 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决策上,《办法》提出,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次审批。 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按照“谁出资、谁审批”的原则,由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由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或核定。其中,对于列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政府确定建设的重点项目,在基本要件齐全的情况下,实行“容缺受理、容缺办理、合规审批”。 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中,《办法》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建设地点变更、建设规模超过原初步设计批复规模10%以上的、建设内容作较大调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其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自然灾害、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具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支撑材料,报原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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