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姜旺 风华高科(000636)7月21日发布公告称,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01民初4号),对桂有樑起诉公司及被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的25位公司现任及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中止诉讼裁定。 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发现,法院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为:被告于海涌、谭洪舟、刘科、丘旭明等不服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3 号),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已于2020年5月11日被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现该案尚未审结。 据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团队秦可律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前提条件为证监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并生效。本案中,虽然证监会已经作出行政处罚,但在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对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广州中院作出判决需以行政案件结果为基础,所以需中止案件审理,待行政案件有结果后再恢复审理。 秦可律师认为,从广州中院的裁定来看,风华高科并未对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诉讼,如股民仅对风华高科其他索赔诉讼,则案件审理不受影响。有关索赔事宜,股民可通过微信维权平台yingke268进行咨询和维权登记。 此前,7月13日,风华高科曾公告收到广州中院判决书,判决风华高科赔偿26位股民共计8855.55万余元。法院认定,风华高科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3月29日,揭露日为2018年8月8日,基准日为2018年8月24日,基准价16.51元。即凡是在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买入,并在2018年8月7日收盘时持有风华高科股票的投资者均可要求其赔偿,如果投资者持有股票至2018年8月24日之后,即便有盈利,仍然可以要求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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