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段海涛 经济导报记者从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近日该局印发了《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共计57条,对民间融资机构的准入条件、经营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 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经营 《办法》规定,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出资人出资应为自有资金,且主要出资人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不高于百分之五十一。 《办法》提出,重点培育发展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鼓励支持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近三年连续盈利、公司及高管人员无不良记录的当地法人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第一大股东)申请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 《办法》规定,民间融资机构应当在核准的区域内开展业务,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经营。具体来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低于3亿元的,经核准可在县(市、区)范围经营;注册资本3亿元(含)以上或者注册资本1亿元(含)以上且近2年分类评级达到I级的,经核准可在全市范围经营;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或者注册资本3亿元(含)以上且近2年分类评级达到I级的,经核准可在全省范围经营。 民间资管公司不得交易股票 《办法》规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权投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短期财务性投资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的30%。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品等交易(由于股权投资而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但持有期不得少于6个月)。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对单一企业(含关联企业)或项目投资余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原则上不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股东及其关联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进行投资或担保。如确有必要,应当在满足公司关联交易相关规定条件下,投资及担保余额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10%。 《办法》还规定,通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进行融资的,出借方出借资金须自有合法,原则上单笔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300万元;单一出借方原则上不分拆资金借出;单一借入方借入资金不超过1500万元,且资金供给方不超过10人。上次借贷交易未清偿完毕前,不得再次通过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借入资金。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办法》自2020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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