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时超 经济导报记者10日获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近日印发《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创新人才薪酬激励工作,支持兼职创新、在职创业获取报酬,并允许事业单位建立和发放突出贡献奖,加大对创新人才的绩效工资倾斜力度。 《通知》要求,积极推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其中对从事周期性较强、技术含量较高工作的事业单位创新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对工作目标适宜以年度作为业绩考核周期、需要特殊激励的事业单位创新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对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等工作中阶段性任务较强的事业单位临时聘用或柔性引进的创新人才,可实行项目工资制。 《通知》还提出,支持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在规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的,离岗期间的基本待遇可由原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发放,也可由本人与单位协商确定,离岗创业收入由个人支配。 同时,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允许单位和科研人员共有成果所有权,将“先转化、后奖励”改变为“先赋权、后转化”。 《通知》允许事业单位建立和发放突出贡献奖,对在自然科学、农业科学等专业技术领域取得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取得重大技术革新,以及获得国家级奖项的科研人员及团队,事业单位可按项目发给突出贡献奖,奖励额度由事业单位根据科研成效自行确定。 对在教书育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成绩或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研人员,由所在单位按年度发给突出贡献奖,奖励额度由事业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通知》还要求加大对创新人才的绩效工资倾斜力度,对不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等分配方式的创新人才,事业单位可参考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其薪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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