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初磊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了《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决定自7月1日至今年12月31日,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政策。其中,通知中所指的高耗能行业为: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延压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延压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对于转供电电价,通知提出,7月1日至12月31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 按其他方式收取电费的,转供电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规定执行。 通知提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在落实电价政策的同时,请根据通知内容制作转供电电价政策告知书,并于7月31日前送达至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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