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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网 - 导报原创 - 山东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一“帮助犯”获刑十年六个月
山东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一“帮助犯”获刑十年六个月
加入时间:2020-6-25 18:10:45  来源: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

经济导报记者 杨学萍

  6月24日,山东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以来山东各级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开展的重点工作,同时发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017年全省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3073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毒品犯罪分子3025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632人,重刑率为20.9%,缓刑适用率7.3%。2018年1月-5月,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022件,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惩处各类毒品犯罪。
  从总体上看,2017年全省法院毒品犯罪案件数、犯罪人数较2016年均有较大幅度的下降,禁毒工作形势持续向好,但毒品犯罪活动的一些新的特点,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容留他人吸毒罪增长显著。全省毒品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三种类型,合计占比均在94%以上,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始终占到同期审结毒品犯罪案件数的40%以上,但容留他人吸毒罪增长显著,2017年在同期审结毒品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增至的37.2%,与2013年相比增长近6个百分点,案件数量比2013年增长141.9%。
  个别地区毒品犯罪案件相对较多。青岛、烟台、临沂等地毒品犯罪案件数量较多,青岛地区的毒品犯罪案件数占到全省毒品案件数的40%以上,烟台地区毒品犯罪案件数占全省的比例从2014年起逐年上升,临沂地区2017年一审审结的毒品案件数比2016年增长47%,在全省毒品案件所占比例也由2016年的6.7%上升到2017的11.3%。
  毒品犯罪活动中因帮助行为入罪的问题突出,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审判中发现,有不少毒品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有的被告人并非毒品犯罪的组织者和策划者,有的是因为法律意识不强被利用、有的出于“江湖义气”为毒品犯罪提供了协助、有的相关行业从业人员超出自身“合法业务行为”参与到了毒品犯罪中,这些原为日常生活或业务行为中的惯常现象,但对犯罪分子的行为起到促进效果甚至是直接参与犯罪,并因为触犯《刑法》而受到了法律的追究,这些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情形需要引起广大市民的高度注意,切实提高识别和防范意识。这次通报的5起案例均属于这种情况。
  以下为一起典型案例。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1967年12月9日出生,无业。被告人姜某,女,汉族,1989年9月6日出生,无业。
  二人系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8月,被告人冯某某让聊某给被告人姜某送2500元,姜某收到钱后电话联系冯某某,并将聊某带至冯某某位于山东省龙口市其厂房大院内,以2500元的价格向聊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28克。2014年10月,冯某某在其厂房大院内,向聊某出售甲基苯丙胺500克,并让姜某跟聊某到烟台市取回毒资人民币30000元。2014年8月的一天,聊某通过姜某联系冯某某,在冯某某的厂房大院内,以2500元的价格从冯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28克。2014年10月的一天,聊某在冯某某的厂房大院内,从冯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500克,并通过姜某将3万元毒资支付给冯某某。被告人冯某某、姜某于2014年11月13日,在冯某某的厂房大院内准备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冯某某的厂房办公室、厂院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4997.11克,从姜某住处扣押甲基苯丙胺2.81克。另,被告人姜某于2015年11月13日,在其住处容留王某、邹某、宋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冯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中午,在其厂房办公室内,容留被告人姜某、王某、宋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大量甲基苯丙胺,并驾车运输,还安排被告人姜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冯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冯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姜某帮助冯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姜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其在与冯某某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1万元。




编辑:lu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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