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时超
经济导报记者24日获悉,山东省人社厅等4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提出,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需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 《通知》指出,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确保“先参保、后开工”。 在规范工伤保险费率及计缴方式方面,《通知》要求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为0.9‰,自国家和山东阶段性减免、降低工伤保险费政策到期后执行。即工伤保险费以项目工程总造价(或工程合同价)为基数,按0.9‰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或工程合同价)×0.9‰。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造价(或工程合同价)为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工伤保险费用来源方面,《通知》提出,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建设项目确定中标企业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该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另外,在工伤保险期限方面,《通知》也做出明确要求,提出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延长工期的,总承包企业应于合同工期到期15日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其中,追加工程预算的,按增加的工程造价为基数补缴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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