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初磊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近日下发《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通知》从切实减轻医疗事故鉴定当事人负担,体现该项工作的公益属性出发,明确了山东医疗事故鉴定费的收费标准与缴费主体、票据与收入管理规定、收费公示规定以及文件有效期等。 其中提出,省医学会依法对医疗事故(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存在争议)进行技术鉴定,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其收费标准为每例3500元。市级医学会依法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其收费标准为每例2500元。 根据国家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承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承担。 新标准自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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