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王伟
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标准化条例》。这部法规8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出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 条例提出了企业联合标准的建设要求,鼓励企业为提升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制定共同使用的企业联合标准(第十八条第一款)。 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支持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企业先进标准转化为本行业“领跑者”标准(第十八条第三款),重点解决产业转型升级中先进标准的缺失问题,加快建立先进标准的供给机制。 条例还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提供技术要求指南的,可以参照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制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第十条第三款)。 此外,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第九条第一款);严格限定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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