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经济导报记者从山东省住建厅获悉,近日,该厅与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其中规定,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下称“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交存标准公布前应当报上一级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明确,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业主按相关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并督促业主交存。出售公有住房应从售房款中提取维修资金,业主按照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计划使用和一般使用经业主表决同意后组织实施维修,应急使用经现场查验后组织实施维修,维修完毕后进行公示。维修资金可按照计划使用程序,用于购买电梯维修更新改造有关保险。 此外,《办法》规定,维修资金应当建立公示和查询制度,接受业主查询。维修资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定期组合存款等,确保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值收益定期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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