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韩祖亦
2007年6月1日,我国企业破产法开始施行。整整13年后,个人破产法终于破冰,深圳经济特区将“首尝螃蟹”。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发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及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或许将使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不死债不烂”的观念成为历史。 这一消息,让曾从事建筑生意,如今却因为资金链断裂、固定资产变现难而负债累累的一家民企老板张先生五味杂陈。 “在公司最红火的那几年,我承接了不少楼盘项目,也垫了很多资金。为了筹资,我和家人找身边的同学、朋友借了不少,也许诺了一个不错的利率。然而没过多久,市场就不好了,垫资压在项目公司里退不出来,我想把占资较大的固定资产处置了用于还款,也多年未成功。每天都有人让我还钱,本金加利息压得我喘不过来气,家里的几套房子、车这些容易处置的资产都已经卖了。偶尔还不得不从网贷、高利贷借钱应急,利率高得可怕,还会骚扰我的身边人。”张先生万分苦恼。 对此,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秀峰律师表示,因我国金融体系信贷政策的因素,破产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承担着巨额的个人连带担保责任,给善良诚信的控制人带来巨大的痛苦,“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将给该部分人群一个解决担保债务的路径。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仅为地方试点立法,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若达到效果后方可能在全国推广。” 在高秀峰律师看来,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从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看,绝大多数‘老赖’均不能通过个人破产实现逃脱债务责任的目的,但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新情况,需要不断完善和健全。” 张先生表示,自己从未想过要跑路。“这些债务我一定承担,尽量让这些资产和公司业务尽快转起来,但这需要有一个地方能‘破局’,目前的债务‘死结’就打开了,不然只能恶性循环,我被逼上绝路无从翻身,债务也得不到解决。” 下面我们划出《征求意见稿》中的重点内容—— ●哪些人能申请个人破产?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但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适用本条例。 ●债主如何申请欠债的人破产?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以后可以欠债不还吗?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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