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回广西复工,一个留下,一个被劝返,就因为后者是湖北人。”带着一丝无奈,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学恩代表向记者讲述了武汉“解封”后,一名湖北籍务工者的遭遇。(5月27日《工人日报》)
4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要求,依法查处和纠正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等行为;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会议要求,要严禁歧视湖北籍劳动者,坚决依法纠正个别单位拒绝招录、无故辞退湖北籍劳动者等就业歧视行为。然而,在现实中,类似就业歧视现象时有发生,为此,蔡学恩代表建议将反就业歧视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这样一方面可以快速解决争议、减少诉讼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对实施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产生警示作用。”
这是一个很好的建议。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是落实这一要求的重要体现。将反就业歧视纳入检察公益诉讼值得期待。蔡学恩代表认为,“在现实中,由于司法滞后性和招录工作时效性,劳动者错失的工作机会很难获得补偿。”而检察公益诉讼,当好公共利益“看护人”的角色。
将反就业歧视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说落实维护“六保”和“六稳”的必然要求。今年的两会并未提出GDP目标,而是首先提出优先稳就业保民生。落实“六保”和“六稳”,是实现今年各项目标的重中之重。《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有平等的就业权,其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人社部2月初也下发通知,明确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企业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将反就业歧视纳入检察公益诉讼,具有积极意义。从刑事诉讼角度看,一些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危害结果可能是由众多轻微事件累积造成,难以追究众多违法者的刑事责任。从民事诉讼角度看,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必须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才可提起诉讼,限制了一些公益团体和公益人士起诉的主体资格。另一方面,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往往考虑诉讼成本过高、得不偿失而缺乏起诉动力。从行政诉讼角度看,对就业身份歧视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个别行政执法机关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情况,疏于监管或者以罚代刑,导致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将反就业歧视纳入检察公益诉讼值得期待。就业歧视,很多情况下不是直接的,而是间接或隐性的,往往难以界定,这实际上不仅是对就业者个体利益的损害,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面对这种现象,检察机关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介入到对这些违法行为的监督显得十分必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当然代表,在公民维护公共利益动力不足、一些地方政府维护公共利益失职渎职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从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角度,积极主动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公共利益,是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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