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时超
经济导报记者28日获悉,山东省医保局发布《关于省直参保企业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基本医疗保险省直管企业未在省直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参保人员自2019年12月起,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口径转入省直,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缴纳。 据悉,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部分。生育医疗费用主要涉及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引产、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补助。单位按规定参保缴费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补助。 还有,生育并发症医疗费,按照不同病种,分别实行按定额结算和按服务项目结算的办法。 生育津贴方面,则是参照济南市相关标准,结合省直实际情况,确定省直参保企业职工生育津贴计发标准和支付期限。计发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20年根据济南市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的2019年数据计发。 支付期限中,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第一胎增加60天生育津贴;怀孕流产未满4个月享受15天生育津贴、满4个月享受42天生育津贴。 此次通知还明确,用人单位按国家、省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其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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