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近日,山东省住建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拟自2020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 征求意见稿明确表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提供的保证其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支付义务的保险。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与保险机构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合同,并将已经生效的保单提交“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备案后,视同已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现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形式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为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险,且一旦生效不可撤销。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应当等于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保证期限应当覆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合同生效后,一旦需要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索赔程序,保险机构须在1个工作日内赔付到位。工程合同约定工期内,发生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形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通过现金、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形式,及时补齐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市域内设有分支机构,且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开展农民工工资保证的保险条款,应当经银保监会批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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