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吴淑娟
19日,经济导报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山东将对钢铁企业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全部网购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用电加价政策,最多每千瓦时加价0.06元。 自2020年7月1日起,根据《山东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所列钢铁企业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全部网购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用电加价政策。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方式”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含税,下同);两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3元;三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6元。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电不加价。 钢铁企业已执行其他差别化电价(淘汰类、限制类)、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政策的,按照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重复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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