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初磊
为杜绝不合理加价,山东省发改委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管理的通知》。根据《通知》,农业生产用电转供电主体(不含“以电折水”供水单位),其转供电设备损耗、运行维护、人员管理等与电力设施运行相关的费用,加价标准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2元(含税),此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对暂时不能获取用水水量数据的水利工程(如井灌区),供水单位可采取“以电折水”方式计收水费,其水价计量单位为“元/千瓦时”,主要由原水费(水资源税)、电费、工程(机械)折旧、运行维护费、人员管理费等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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