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杨学萍
4月28日,济南市中院发布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对发生在济南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除具有社会关注度高、新类型、裁判结果具有示范意义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外,均指定由济南市具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审理。 具体来看,历下区法院管辖发生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辖区内的上述案件;章丘区法院管辖发生在历城区、章丘区、济阳区、商河县、高新区辖区内的上述案件;莱芜区法院管辖发生在长清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辖区内的上述案件;历下区、章丘区、莱芜区法院除对上述案件享有跨区域管辖权之外,对原有的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管辖权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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