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经济导报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为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规范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近期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明确电子会计凭证报销、管理等有关问题。 对电子会计凭证进行了界定,即为单位从外部取得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 明确了合法的电子会计凭证、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会计凭证、纸质会计档案具有同等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已经以合法合规方式进行电子化归档的电子会计凭证,无须再归档其纸质打印件。 强调单位如使用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凭证的,必须同时保存该纸质打印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原件。单位利用纸质会计凭证的电子影像等电子复制件进行会计核算,不属于通知规范的范畴,仍应按纸质会计凭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明确了单位可仅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所需同时满足的4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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