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吴淑娟 王伟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预案》,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在2小时内上报。 按照《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包括山东省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设区的市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省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其中红色预警和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事发地设区的市政府发布,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由事发地设区的市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省生态环境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或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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