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杨学萍
山东省药监局近日印发通知,要求抓好《国家药监局关于当前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精神落实,进一步做好当前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稳妥做好疫情期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换发和变更工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需要申请换发或变更许可事项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对灵活的监管措施。如因疫情原因,企业无法按时完成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准备等工作的,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可延长,最长可顺延至当地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后90日。 此外,2019年12月1日前被撤销或收回药品GSP证书的企业,整改到位后,经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复查,符合要求的方可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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