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近日,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对相关岗位的申请条件、岗位范围、薪酬待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意见》明确,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设置、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再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是政府为解决退役士兵再就业困难提供的过渡性救助兜底措施,不是重新安置;从事公益性岗位的退役士兵,不属于使用单位正式在编职工。退役士兵与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岗位申请条件,即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选择由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未能就业或下岗失业,且目前仍有就业能力但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役士兵所在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自动离岗或主动辞职后选择专项公益性岗位,不予支持。 《意见》明确岗位开发适用范围如下: 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综合治理网格员、交通协管员、治安联防协管员、安保员、市场管理员、劳动保障协管员、消防协管员、灾害信息员等。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社区服务人员、公共停车场收费员和管理员、城市保洁员、公共设施维护员、保安、非营利性公共服务单位的服务人员等。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工勤服务岗位:收发员、驾驶员、打字员、物业管理员、门卫等。 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派出的编制外服务岗位:向村、社区基层党组织和社会组织、民营企业成立的党组织派遣党建联络员,派驻企业的消防监管员、环境保护监管员和安全生产监督员等。 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开发的其他岗位。 在薪酬待遇方面,《意见》明确,薪酬待遇(含社会保险)包括基础薪酬和考核奖励。基础薪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考核奖励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执行。薪酬待遇已经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6倍的,可以继续执行。 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使用单位应依法依规终止其专项公益性岗位劳动协议并取消待遇: 严重违法违纪的;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组织、策划、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和聚集上访活动的;不遵守使用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无正当理由拒不上岗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本人注册工商营业执照进行商业经营及创办社会组织的;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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