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时超
3月3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对隆基机械(002362)及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显示,2010年2月隆基机械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关于隆基集团有限公司改制后的股东信息,与2018年11月和2019年7月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所认定事实不一致。公司时任董事张乔敏、张海燕、张超、朱少华,高级管理人员刘玉里参与了该事项。 决定表示,隆基机械及张乔敏、张海燕、张超、朱少华、刘玉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上述高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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