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时超
26日获悉,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印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提出:符合借款人条件的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等机构,可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申请不超过45万元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根据《办法》,符合相关规定的,个人及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创业的,或有实际创业项目的城乡劳动者,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贷款。 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点100个基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加点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同时,《办法》明确,同为一个法人的借款人,不能在同一贷款期限内申请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个人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3年,小微企业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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