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时超
26日获悉,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等8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进一步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其中提出,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期间,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可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享有参加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还可以在兼职单位或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 《通知》将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办企业、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情况,纳入省属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其中提出,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 《通知》还优化了相关审批流程,即科研人员提出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申请,在不影响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一般应予同意,且不应随意撤销或变更;不同意的,须明确告知申请人理由;自收到科研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原则同意。 在切实维护“双创”科研人员合法权益方面,《通知》提出,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期间,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享有参加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同时“双创”科研人员还可以在兼职单位或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 若离岗创业期满,个人选择回到原单位工作的,需在离岗期满前一个月内向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将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通知》还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于纵向科研项目,支持按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完成人团队)占成果所有权70%以上比例,约定共享成果权属,或按照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占成果所有权70%以上比例分割现有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鼓励授予可转让的成果独占许可权。 对于横向科研项目,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约定,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属于事业单位的部分所有权,可参照纵向科研项目做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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