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杨学萍
邹平市应急管理局日前发布的“(邹)应急罚〔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邹平大丰食品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如液氨自动连锁控制系统UPS电源损坏),且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厂区未设置限速交通安全标志)。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第九十六条第一项,邹平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其合并处以罚款1.2万元。
[山东财经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敬请注明出处和作者,违者必究!。凡本网注明来源非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信息,更好地服务读者,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邮编:250014 电子邮箱:sdenews@126.com
备案号:鲁ICP备09023866-44号 鲁新网备案号:201000112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1-85196503 邮箱:sdenew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