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通讯员 孔进 赵云亮
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为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公益捐赠,山东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主动加强与省红十字会联系,开通认定“绿色通道”,优化认定工作流程,采取“非接触式”办理方式,由省红十字会汇总全省红会系统名单及相关资料后,通过网络方式直接报送。 经山东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省红十字会等86家公益性群众团体取得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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