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初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能享受哪种优惠税率?如何申报?4日晚间,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就做好全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进一步部署。通知明确了名单企业可享的优惠税收政策、申报条件和流程。 根据通知,纳入该名单企业可以享受两项优惠税收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据悉,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简称“145号文”)执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予以动态调整。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可进行申报: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145号文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145号文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通知明确了申报流程: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省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属于省国资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统一审核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其他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企业的审核申报。 其中,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处主要负责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酒精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高技术处主要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生产企业;经贸处主要负责糖、方便和速冻食品生产企业,化肥、农药生产企业;农经处主要负责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种子生产企业;体改处主要负责食盐生产企业;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粮食、食用油生产企业。财金处负责汇总各专业口审核确定的名单,经信用处信用核查后报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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