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初磊 通讯员 李航宇
3月4日晚间从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获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3月4日至10日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其中提出,与学校教学活动、教学管理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以及军训期间发生的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办法共23条,从收费项目和定价权限、收费标准制定、收费行为规范等方面,对中小学收费管理进行规范。按照办法,中小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管理方式,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学校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根据办法,中小学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在正常的教学任务外,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性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课后服务费等;代收费是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代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教辅材料费、高中课本费等。 公办中小学的住宿费、课后服务费、学生装费以及公办高中学费等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营利性民办高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收费标准制定上,办法提出,公办高中的学费标准按照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和受教育者合理分担的原则确定,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学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5年核定一次收费标准。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标准根据学校办学水平、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经省市评估认定的特色高中,各地制定收费标准时可根据办学需要适当上浮。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相关人士于3月10日前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山东省发展改革委(成本调查监审处)。
[山东财经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敬请注明出处和作者,违者必究!。凡本网注明来源非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信息,更好地服务读者,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邮编:250014 电子邮箱:sdenews@126.com
备案号:鲁ICP备09023866-44号 鲁新网备案号:201000112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1-85196503 邮箱:sdenew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