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时超
2月29日获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提出自2020年起,山东省规模以上企业将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据悉,此次企业自主评价对象包括本企业在岗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业务外包人员、开展校企合作的院校学生。委托评价双方应签订委托评价协议,制定评价实施方案,协议和方案需报双方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省级备案的企业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后实施。 评价考核方案内容主要包括:申报条件(包括破格条件)、评价时间、地点、评价内容与方式、考场安排、参加评价人员信息以及监考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安排情况等。企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技能人才现状,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制定本企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破格申报条件。 自主评价职业(工种)范围。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对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原则上都允许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企业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技术规程》开发企业评价规范,条件成熟的,可申请上升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企业自主评价的职业(工种)、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产业形态变化要求和实际生产需要增加或减少自主评价职业(工种)、等级范围,调整的职业(工种)、等级应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后实施。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在高级技师之上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但必须确定自主设置的等级与国家一到五个等级的对应关系。 《通知》要求,实行自主评价的企业应到所在地设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其中省属企业(集团公司)既可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也可到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同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对企业自主评价的监督管理。要建立企业自主评价退出机制,对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企业,由各市报我厅移出自主评价目录,取消自主评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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