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初磊
25日从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获悉,为缓解企业经营压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其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决定阶段性降低山东省工商业用电价格。 根据《通知》,今年2月1日至6月30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2月1日-6月30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山东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其中2月1日-29日高于该标准收取的,应于3月31日前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 按其他方式收取电费的,转供电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规定执行。 转供电单位违反上述价格政策的,终端用户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据悉,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将积极推进按自然月抄表,及时将电价政策执行到位。对2月份已经结算的电费,应通过按日折算等方式,在3月份电费结算时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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