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周海波
为贯彻落实《淄博市支持企业应对疫情稳定生产政策措施》,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2月21日,淄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制定了《淄博市应对疫情推动中小微企业发展资金支持实施细则》,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贴息支持。 《实施细则》规定,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从银行机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贴息。 贴息利率按照贷款综合年利率不高于1%的标准执行。对于经国家认定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企业实行差异化贴息政策,可适当上浮贴息金额。 贷款贴息期限原则上为6个月(180天),贷款期限不满6个月(180天)的,以实际贷款使用天数计算,贷款发生欠息、逾期的,不给予贴息。 企业在申请财政贴息时,应为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各笔贷款贴息之和,贴息金额累计超过20万元的,以20万元为上限申请贴息。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银行发放贷款2个月内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并提报相关材料。截至2020年10月31日,企业仍未提报材料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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