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通讯员 孔进 赵云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月1日联合发布的公告称,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用于防控疫情的进口物资实施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其中,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由省级财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 为贯彻落实好免税政策,山东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迅速行动,在全省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并按照“随报随审”的原则,分批次确定全省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 2月14日,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联合发布公告,对第一批符合条件的7家进口单位,价值约1071万元的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等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对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有关进口单位可在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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