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时超 27日,石大胜华(603026)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石大海润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青岛石大”)因与天津市原龙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原龙化工”)买卖合同纠纷,向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案件涉及金额1698.26万元。 据悉,此案起因是,在2019年5月,青岛石大与原龙化工签署3份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生产的粒碱,共付款1433.59万元。后原龙化工未按合同约定发货,双方解除合同,原龙化工未能退还货款。 2019年8月份和2020年6月份,双方就还款问题签署协议,原龙化工仅支付少部分货款(含少量以货抵债部分),余款未能退还。2020年10月底,原龙化工已构成严重违约,无法如约还款,青岛石大于11月中旬提起诉讼。 据悉,此次诉讼请求为判令原龙化工返还青岛石大货款本金1389.74万元、逾期利息308.52万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以上共计1698.26万元,并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至实际还款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20年11月1日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 诉讼还请求判令原龙化工法定代表人李连生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青岛石大就原龙化工所有的整套粒钾生产装置所属设备及附属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由原龙化工承担保全费、担保费、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石大胜华表示,此案正在等待一审开庭通知,尚未进行庭审。公司暂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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