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韩祖亦 恒邦股份(002237)19日晚间公告称,公司于17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信恩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股东于2019年9月24日至2020年9月1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无限售股股份5372.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然而,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恒邦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信恩在8月20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89.8万股后累计已达到5%,但并没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告知上市公司,且在9月11日、9月16日和9月18日又相继通过大宗交易合计减持820.6万股。此举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修订)》中的相关规定。 对此,恒邦股份表示,经核查,本次违规操作未发生在公司信息披露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次事件的发生及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诚挚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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