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刘勇 通讯员 孔进 赵云亮 宋玮
经济导报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救治费用保障工作,省财政厅联合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并贯彻落实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明确了疑似患者和异地就医患者救治费用保障政策。 《补充通知》规定,在按要求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疫情流行期间,对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含异地就医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省级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同时,明确异地就医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市财政先行支付。省级财政结合中央补助,对设区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分别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90%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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