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济南9月11日讯(记者 张稳) 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开发企业应当交纳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中划转;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11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通知,针对《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对所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负主体责任。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开发企业应在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15 日内,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主管部门应采取查验资料的方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在 1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应一次性将不合格内容书面通知开发企业,待整改合格后重新审查。
《办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应当包括的内容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是否按照经审批的用地范围、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求开发建设;是否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开发建设,明确移交的是否完成产权或使用权移交;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备案手续是否完备;红线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绿化、路灯、环卫、排水等)是否按照要求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红线内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设,达到使用条件且已交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运营管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按照要求交纳;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
开发企业应当交纳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中划转。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并取得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方可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在交房现场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主管部门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交付条件和公示情况进行抽查。开发企业在延续、核定开发资质等级时,应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作为开发经营业绩的认定依据。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住宅小区项目公用基础设施的报装提前到建筑设计阶段,与建筑物同步进行设计和施工图联审,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专营单位组织实施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营设施建设的,在开发企业缴清红线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全额支付委托合同价款后,专营单位对相应专营设施规划建设要求、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负责,并组织竣工验收。对暂未出台配套费政策,由开发企业组织实施专营设施建设的,开发企业对专营设施规划建设要求、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负责,并在设计、土建工程施工、隐蔽工程施工等中间环节以及竣工时及时报请专业经营单位检查,由专业经营单位开展验收。
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项目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补办手续。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