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 银保监会通报3家银行保险机构
◆导报记者 戴岳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3家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通报,通报中的违规行为包含“违规收取账户年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行为违规”“欺骗投保人”等,对于一家大型商业银行与两家保险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不点名批评。 银保监会表示,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结合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围绕违规收费、销售误导、惜赔拖赔等侵害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欺骗投保人
尽管8月23日,银保监会下发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严格规范银行代理渠道佣金问题,并首次通过量化规定推动银行代理渠道回归保险本源和保障。但经济导报记者在通告中发现,不点名批评存在欺骗投保人的3家机构中,有一家商业银行存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行为违规的问题。 银保监会在通报中提到,某大型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包括: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违规收取账户年费,对福建、四川、西藏部分“绿卡通”借记卡客户名下唯一账户违规收取年费;违规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对部分客户名下唯一账户违规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该商业银行存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行为违规情况。 部分可回溯视频资料显示,该银行销售人员存在对分红型保险产品承诺固定收益欺骗投保人的问题。该银行某支行销售人员介绍某款分红型保险产品时承诺:“这是一款收益保证型产品,年化综合收益率可达3.2%-3.4%”,但实际该产品的分红是不确定的。二是抽查该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可回溯视频资料,发现抽查件存在违反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制度的问题。录音录像过程中,销售人员未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说明书、投保单、保险合同条款等材料,无消费者签字过程等。 此外,银保监会在通报中提到的第二家是某人寿保险公司,也存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电销业务欺骗投保人的情况。在随机抽取该公司的电话销售保单中,部分保单存在欺骗投保人及隐瞒合同重要内容的问题,部分座席在电话销售过程中以银行存款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未向投保人告知免除承保机构责任条款或告知不全等;网销业务欺骗投保人,该公司通过支付宝平台销售的“100万自驾车两全险”和“妈妈乐少儿疾病住院险”存在虚假宣传。其中,“100万自驾车两全险”的“非意外身故/全残”保险责任描述的部分内容在合同条款中并无规定,“意外住院津贴补助”的保险责任与合同条款不一致等。 银保监会在通报中提到的第三家是某财产保险公司,在2017年6月21日至2018年12月10日欺骗投保人。该公司在其官网和App销售的“尊享e生医疗险2017”“尊享e生旗舰版”“女性尊享百万意外险”等5种产品的销售宣传用语与合同条款或事实不符,该公司在官网销售的“尊享e生医疗险2017”产品销售宣传页面称“只要确诊癌症,从此无免赔额”“100%赔付比例”,与合同条款不符。 “上述3家机构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监管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围绕违规收费、销售误导、惜赔拖赔等侵害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自查自纠。
无理拒赔
一位保险业人士对经济导报记者表示,“现在网销渠道竞争激烈,有些保险公司会铤而走险,在某些时期会存在宣称上名不符实的情况。但这基本等于透支消费者对保险的信任,并不可取。” 事实上,存在问题的不止以上3家银保机构。 从银保监会今年以来开出的罚单看,这些机构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共性。 2017年至2019年一季度,银保监会系统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11735份,罚没总计59.41亿元,罚没金额超过了之前10年的总和。经对银保监会系统2017年至2019年一季度期间作出的行政处罚执行情况进行梳理排查,已作出的11735份行政处罚决定中,已执行完成11703份,执行率为99.73%。 8月26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与外汇局联合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求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 《通知》提到,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不得隐瞒限制条件;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不得对不同类型产品进行比较;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经济导报记者在银保监会本次通报中看到,某财产保险公司在2017年8月18日至2018年12月22日期间,无理拒赔或未按法定时限履行理赔义务。该财产保险公司以提供资料不齐全为由将部分理赔案件作拒赔处理,超出《保险法》规定期限作出核定、支付赔款和发出拒赔通知。 “这种理赔困难的情况一直都存在。有些看起来条件很简单的保险,理赔起来也同样很难,找各种理由拖延、拒绝是投保者最头疼的事。”一位曾被拒绝赔付的消费者跟经济导报记者抱怨,“虽然最后通过各种途径争取到了应有理赔,但浪费了大量时间和人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