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报讯(记者 刘勇)针对台风“利奇马”给山东省造成的严重影响,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专门发布了支持灾区建设的“22条”措施,充分发挥税收职能,全力支持灾区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台风灾害发生时,正好是8月征期即将结束,导致不少受损企业无法及时正常办理涉税事项。对此,山东省税务局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在办理时限、办理渠道等方面尽可能为受灾纳税人提供便利。 在涉税事项办理方面,受台风灾害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按期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经山东省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重新核定定额;受灾严重的县(市、区)重建,优先分配使用免抵调库指标。 在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下,很多企业遭受了经济损失,而用好税收政策,可以帮助企业将灾害造成的影响尽可能降低。山东省税务局第一时间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整理,在法定允许的范围内为受灾企业减负担,降损失,解难题。 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22条”明确,企业因台风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之外的其他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企业因受灾造成的资产损失,可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受灾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核准可按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因受台风灾害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因台风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其于2019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按照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90%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税额不超过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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