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金服俩员工受贿超千万 判决书公示5天后莫名下线
◆导报记者 戴岳 济南报道
一波不平一波又起。 不久前刚刚经历“互助宝”舆论风波的蚂蚁金服,因为一封员工巨额受贿的刑事判决书再次引起众人瞩目。 令人意外的是,这份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上挂了5天之后,就查不到消息了。有业内人士对经济导报记者分析,民事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离婚案件以及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但文书不公开上网应当公布不公开的理由。
受贿: 对吴涉黑、涉灰业务提供便利
7月12日,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一份蚂蚁金服员工巨额受贿的刑事判决书。 根据刑事判决书显示,此案涉及两名蚂蚁金服员工:被告人刘某南,男,1984年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是蚂蚁金服(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数娱中心商务经理;被告人孙某晶,男,1980年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蚂蚁金服(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数娱中心高级业务专家。 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蚂蚁金服刘某南利用其在蚂蚁金服数娱中心担任商务经理,负责支付宝客户的准入、投诉管理的职务之便,为被告人吴某提供帮助,将吴某提供的本不能审核通过的公司得以审核通过,并为吴某提供的公司处理各类涉赌、涉诈投诉,在确实无法应对支付宝公司的检查时,通知吴某及时变更收付款主体。 资料显示,被告人吴某,男,1982年出于地北京,是北京金朋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 吴某为表示感谢,将一张招商银行卡送给刘某南并向该账户转账人民币共计372.9万元。这笔钱被刘某南刷卡消费和取现使用。 刘某南具有审核游戏行业商户资质与其进行签约转为BD商户及对BD商户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的权限,与孙某晶共同将不符合BD商户准入条件商户签约成BD商户,并在客户投诉处理环节,使本应受到支付宝公司风控规则处罚的商户免受处罚。 2017年8月9日,蚂蚁金服廉政部找刘某南、孙某晶谈话,二人承认吴某有大额钱款输入,对吴某提供了业务上的便利。谈话记录证实,刘某南对吴某做的业务涉黑、涉灰主观明知,其承认收受吴某人民币21万元。
受贿案涉多家网络公司
经济导报记者发现,除上述事例之外,刘某南还曾接受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款项”。 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刘某南为另一名被告人孙某冰介绍的方某振(另处)提供帮助,将方某振提供的本不能审核通过的公司得以审核通过,并为其提供的公司处理各类涉赌、涉诈投诉,使相应公司能够正常使用支付宝进行收支,在确实无法应对支付宝公司的检查时,通知被告人孙某冰等人及时变更收付款主体。 方某振通过被告人孙某冰于2017年4月27日、5月26日、7月21日分3次送给被告人刘某南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被告人孙某冰为此收受方某振好处费50万元。 蚂蚁金服方面也证明,刘某南存在将不符合BD商户准入条件商户签约成BD商户的行为,名单如下:河南新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盛某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缘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客户投诉处理环节,使本应受到支付宝公司风控规则处罚的商户免受处罚,名单如下:河南京之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涛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卡智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上公司均发现有涉及赌博游戏业务,被人上百次投诉,刘某南存在将投诉的客户信息提供给外部人员,并要求对发起投诉的客户进行退款,避免继续投诉;另一方面向公司告知经过其调查核实,上述公司不存在涉赌的情况,使上述公司未受风控规则处罚。 刘某南供述,受贿的1000万元用于河北买房、车位花费230万元,160万元买台车,剩余600万元生活用掉。判决结果显示,刘某南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26年8月9日止);孙某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有媒体报道称,刘某南的一位代理律师表示,在一审判决后,刘某南没有再上诉,对于刘某南的判决已经生效。对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挂出判决书5天后该判决书被撤回的事,刘某南的其中一位代理律师对此非常吃惊,其表示,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判决书,一般不轻易撤回。 经济导报记者咨询业内相关人士了解到,民事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离婚案件以及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但是文书不公开上网应当公布不公开的理由”。该人士表示,依据2016年8月30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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