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实施。为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公告,对网络红包等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进行了明确。根据公告,网络红包纳入礼品范围,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20%个人所得税。不过,并非所有在网上抢的红包都需要缴税。此次调整仅限于企业向个人发放的带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并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7月15日《人民日报》)
一说到网络红包要缴税,网友都激动起来了,认为有雁过拔毛的感觉,国税局连红包都不放过。不过,从国税局发布的公告看,实际征税范围很小,仅有企业红包才缴税,亲戚朋友之间的红包无需缴税。显然,并非所有红包都要缴税,与网友之前的理解有些偏差,没必要过度激动,应理性看待网络红包缴税规定,对大部分人不构成任何影响,红包该抢还是继续抢吧。
网络红包火爆全网络,由节假日人情往来,延伸至日常交易、账单支付、商家促销、工资奖金发放等,网络红包已常态化、商业化。据微信大数据分析,2018年春节期间,参与收发微信红包总人数达6.88亿,全国微信红包收发总量突破460亿个,由此可见一斑,全国网友每天都在收发大量红包。在海量的网络红包里面,除了网友的亲戚朋友互相赠送之外,还有很多是企业的商业促销红包、优惠券、企业馈赠个人等,这些不能一概而论。
按照规定,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或者电商促销满减活动,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有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这部分企业红包属于“偶然所得”项目,跟个人在平时买彩票中奖类似,依法应缴纳个税,也是属于二次分配的范畴。
由此可见,“企业红包缴税”合理合法,对于调节收入分配、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堵住偷税漏税缺口等,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网络红包是新生事物,出现仅有数年的时间,但已经实现了全面覆盖,现实使用场景越来越多,交易支付金额总量庞大,其中不少是企业行为,如果放任不管的话,就会造成跑冒滴漏,构成税收损失,亦埋下不公平现象。因此,对企业红包加以严管,将其纳入缴税范围,促进其规范化,也在情理之中。
企业红包缴税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商家承担个税,即为税前扣除所得,用户拿到手的红包金额,就是商家承诺赠送的金额;其二是商家代扣代缴个税,即为税后所得,用户到手红包额度比名义金额少。无论哪一种缴税方案,都需要商家承担其缴税责任,如此即可给商家套上枷锁,防范其随意乱发红包,避免暗箱操作隐瞒红包金额,或者通过发红包来偷税漏税,从而确保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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