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导报记者 初磊
国家卫健委近日组织起草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8日。
据悉,上述文件意在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托育机构,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备案的,由专业人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均应遵循上述规范。
根据《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满足居民需求。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场地。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用餐区、睡眠区、游戏区、盥洗区、储物区等),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收托2岁以下婴幼儿的,应当设置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母婴室、配乳区等。
其中,每个独立设置的托育机构收托的婴幼儿不宜超过150人。一般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小托班(12-24个月,15人以下)、大托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
在托育人员和保育员合理配备上,文件要求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乳儿班1:3,小托班1:5,大托班1:7。每个班至少有1名托育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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