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暗管排污等十情形省级直接处罚
导报讯(记者 王伟)3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了新印发的《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明确了省级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省级处罚情形、处罚工作程序等内容。其中,暗管排污等十种情形由省级直接实施处罚。 《规定》提出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有关要求。明确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通过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官网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规定》明确,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上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或者水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等十种情形由省级直接实施处罚。
[山东财经网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与作品作者联合声明,任何组织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敬请注明出处和作者,违者必究!。凡本网注明来源非经济导报·山东财经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信息,更好地服务读者,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本网亦不对其真实性负责,持异议者应与原出处单位主张权利。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邮编:250014 电子邮箱:sdenews@126.com
备案号:鲁ICP备09023866-44号 鲁新网备案号:201000112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31-85196503 邮箱:sdenews@126.com